宗盛電子報

【第二十五期■發送日期201502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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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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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         預售屋的廣告費應列為遞延費用

                 1-2)         年度結算時,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始得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費用或損失處理

                 1-3)         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款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

                 1-4)         104年度起獨資及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應繳納應納稅額半數

                 1-5)         投資損失應以實質營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所產生者始得認列

                 1-6)         因職業災害而取得公司給付之賠償金,是否應辦理所得稅申報?

                 1-7)         營利事業注意列報商品盤損的條件

                 1-8)         營利事業列報政黨捐贈,如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未達百分之一,否准認列

                 1-9)         呆帳催收地址應為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

               1-10)      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及第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抵減稅額,應以大陸地區及第地區來源所得淨額計算可抵減稅額上限

2、營業稅

                 2-1)         營業人銷售勞務,卻利用他人帳戶隱匿收入來源,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應補稅處罰

                 2-2)         承攬工程所收取之賠償和解金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2-3)         營業人漏進漏銷違章案件處罰

                 2-4)         營業人廢止營業或申請停業,當期營業稅申報期限

                 2-5)         網路銷售可在鑑賞期過後再寄送統一發票

                 2-6)         營業人切勿因當期銷售額為「零」,誤以為不用申報營業稅而遭罰

                 2-7)         工程契約書貼用印花稅票應否含營業稅額

                 2-8)         買廠房溢付營業稅 辦妥登記才可退還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稅額扣抵之規定

                 3-2)         夫妻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裁罰倍數已修正調降為0.2

                 3-3)         104年度綜所稅稅額試算作業即將開跑 要變更郵寄地址者趕快申請

                 3-4)         佃農因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取得之補償金,應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3-5)         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之支出不得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

                 3-6)         個人出售預售屋獲利,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3-7)         民眾自付之健保部分負擔應計入健保收入後計算執行業務所得

                 3-8)         未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不得申請適用列舉扣除額

                 3-9)         自有房屋無償借予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仍應核課租賃所得

               3-10)      因職業災而取得公司給付賠償金,是否應辦理所得稅申報?

 

4、遺產及贈與稅

                 4-1)         同1年內贈與財產總額在免稅額220萬元以下,要不要辦理贈與稅申報?

                 4-2)         繼承人申請以動產抵繳已無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

                 4-3)         贈與股票非買賣 不須課徵證交稅

                 4-4)         交換不等價土地 須報贈與稅

                 4-5)         贈與人未繳贈與稅 將改向受贈人徵收

                 4-6)         變更保單要保人 小心被課贈與稅

5、其他稅制

                 5-1)         欠稅營利事業清算人變更時,稅捐徵機關改限制新任清算人出境之期加計原限制出境案已經過之期間不得逾5

                 5-2)         「酒品未以包裝形式銷售灌入客戶自備容器」非屬分裝

                 5-3)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不可不知該扣除的成本費用項目喔!

                 5-4)         企業收取小額給付租金免再扣繳

                 5-5)         舊車換新車可減徵貨物稅

二、境外公司

                 1-1)         境外公司的基本優點?

                 1-2)         境外公司的效益?

                 1-3)         宗盛可提供BVISamoaSeychellesHong KongSingaporeAnguillaBelize等司法管轄區之設立服務。

三、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1-1)         Anguilla

                 1-2)         BVI

                 1-3)         Belize

                 1-4)         Samoa

                 1-5)         Seychelles

 

一、稅務法令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         預售屋的廣告費應列為遞延費用

東港鎮蔡小姐詢問,該公司因推出新建案,除印製海報傳單並在案場附近租用大樓牆面及大型看板,所支付之廣告費用,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徵所回覆:建商推出新建案時,通常會強打廣告,希望藉由廣告效果打響知名度以提高房屋預售成數,而這些廣告費,在預售年度必須列為遞延費用,等到完成交屋年度,也就是房屋銷售收入實現年度,才能認列為當年度費用減除。

該所提醒建設公司,預售房屋的廣告費等推銷費用應按遞延費用列帳,並籲請各建商要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劉股長 聯絡電話:(08833013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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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年度結算時,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始得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費用或損失處理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4條規定,凡應歸屬本年度之費用或損失,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列數字以「應付費用」科目列帳,但年度決算時,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得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費用或損失處理。

該分局說明,依照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應歸屬於當年度之費用或損失,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應於年度結算時就估列數字以「應付費用」科目列帳,年度結算時,如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方得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費用或損失處理。

該分局特別提醒,若僅因人為疏失漏未支付當年度費用,而於實際支付年度始列帳,並非前揭查核準則所稱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應不得於實際年度付款時以過期帳處理。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 石慧敏,電話049-2223067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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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款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

【豐原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之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查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部分營利事業單位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經費款,未列入取得年度申報收入,致漏報當年度所得。

該分局特別呼籲,請各營利事業於收到此類補助款時,應依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如有漏報上開所得,致短漏繳稅捐者,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新聞稿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羅湘鳳,電話04-25291040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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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4年度起獨資及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應繳納應納稅額半數

【埔里訊】中區國稅局埔里徵所表示:有會計從業人員來電詢問,獨資及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今年辦理104年度結算申報,與以前有何不同?

該所說明,獨資及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據修正前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無需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惟依據10364日修正後之所得稅法同條規定,獨資及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104年度起,也就是說於今(105)5月份於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時,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後,計算其應納結算稅額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提供單位:埔里徵所,聯絡人姓名:蔡益銘 電話:29909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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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投資損失應以實質營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所產生者始得認列

本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規定,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始得認列投資損失。

本局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透過設立在英屬維京群島(BVI)A公司再轉投資大陸B公司,甲公司如列報被投資公司公司減資彌補虧損之投資損失,依據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因A公司為一投資控股公司,僅有投資活動之業外損益,甲公司是否得列報投資損失,應視公司再轉投資之實質營運事業公司有無實際發生虧損而定,甲公司如未能提示實質公司發生虧損之相關證明文件,則不符前揭查核準則規定,無法認列投資損失。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質營運之被投資事業於投資後發生之營運虧損,致其原出資額折減,始為實現,被投資事業在國外者,如無實質營運活動,應提供其轉投資之實質營運事業,因其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例如:最近年度經當地合格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出資額因承擔實質營業上損失而折減…等資料),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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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營利事業注意列報商品盤損的條件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之科目,前提條件必須存貨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零售價法者,始有適用,至於定期盤存制者無法適用;另外,商品盤損須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要檢具清單報請該管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經國稅局查明屬實,才能認列商品盤損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照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營利事業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1%以下者,得予認定商品盤損

該局最近查核10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轄內甲公司列報商品盤損800萬餘元,經調帳查核發現其帳載存貨記錄係定期盤存制,非其申報所稱永續盤存制,該公司僅憑員工自行盤點存貨記錄就列報商品盤損,並未能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國稅局調查或請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另外該公司經營鋼鐵買賣批發,依商品之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因此甲公司列報之商品盤損未符合規定,經該局調查調整增加102年度課稅所得額800萬餘元,補徵稅款136萬餘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時,要特別注意上述列報之條件,以免因不符合相關申報規定而遭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科陳審核員 06-22231111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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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營利事業列報政黨捐贈,如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未達百分之一,否准認列

本局表示,中華民國第14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將於105116日進行投票,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政治獻金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政黨捐贈時,如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未達百分之一。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相關捐贈不得做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  張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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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呆帳催收地址應為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

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各項應收債權,因債務人倒閉、逃匿或他遷不明,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除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的存證函外並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應於發生當年度沖銷備抵呆帳。

本局指出,營利事業對於倒閉、逃匿債務人的應收債權,以郵寄存證函方式進行催收,郵寄地址必須是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的確實營業地址,所稱確實營業地址是以催收日債務人在主管機關依法登記的營業所在地為,並以該催收證明文件列報呆帳損失。

本局進一步說明,因營利事業的營業地址常有變更情形,所以催收債權時,可利用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或是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進行查詢,以確認債務人確實的營業地址。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又已倒閉、逃匿或他遷不明,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時,應特別查明該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並取得催收證明文件,以免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  林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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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及第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抵減稅額,應以大陸地區及第地區來源所得淨額計算可抵減稅額上限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及第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抵減稅額,應以大陸地區及第地區來源所得淨額計算可抵減稅額上限。

本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該公司列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抵減稅額計3,000,000元,係該公司提供大陸地區關係企業管理服務收取之管理服務收入30,000,000元,帳列其他收入,惟於計算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之可抵減稅額上限時,未將其相關管理服務成本26,500,000元計入計算,致可抵減稅額上限計算錯誤,經本局重新計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淨額為30,000,000-26,500,000=3,500,000元,並重新計算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之可抵減稅額上限595,000元,該公司原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抵減稅額計3,000,000元,超過上限計2,405,000元,剔除補稅。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及第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抵減稅額,應以大陸地區及第地區來源所得淨額計算可抵減稅額上限,以免計算錯誤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  吳審核員 聯路電話(03)33967891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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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營業稅

2-1)         營業人銷售勞務,卻利用他人帳戶隱匿收入來源,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應補稅處罰

本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勞務時利用他人帳戶隱匿收入來源,致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係屬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應補稅處罰。

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7年間銷售勞務(經營旅館業,出租房間及提供休息),卻利用他人帳戶隱匿收入來源,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經本局查獲予以補稅並處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依帳戶存入金額計算漏報所得,核定過高,且不符生活經驗法則,原處分應予註銷為由,循序提出復查、訴願、行政訴訟,案經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納稅義務人除應於規定期間內申報,尚須以納稅義務人有違反稅捐法上之記帳、開立憑證之協力義務,使稅捐徵機關陷於錯誤致獲有稅負利益始足當之。本件甲公司明知其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卻於97112間,部分收入存入代表人私人帳戶,以達到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且故意隱匿帳證資料,違反自動誠實申報義務,以遂其積極逃漏稅之目的,足認甲公司有短、漏開統一發票以逃漏稅捐之故意,顯與單純之不作為有別,自構成「故意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可責要件,核認短漏報銷售額,本局予以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並無違誤,駁回甲公司之訴。

本局特別呼籲營業人,銷售勞務時如因一時不察漏報銷售額,在未經檢舉及未經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速向所轄分局、徵所或服務處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處罰鍰,惟若經徵機關查獲,除遭補稅外,並將處以所漏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  黃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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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承攬工程所收取之賠償和解金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所稱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所以,營業人如因承攬工程所收取之賠償和解金,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承攬某市政府建設局工程,因建設局另一個由乙公司承攬之工程延誤,致甲公司延遲動工受有損失,經協調由乙公司直接支付和解金與甲公司,甲公司取得之和解金,係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關係而來,依規定係屬銷售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再次提醒營業人,倘承攬工程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 之賠償和解金,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魏欣瑩,電話:04-230511116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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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營業人漏進漏銷違章案件處罰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大屯徵所表示:為建立正確課稅憑證制度,營業人應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或給予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營業人如有違反規定,將分別遭受處罰。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99年間進貨金額合計1,000萬元,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且同期間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經國稅局查獲,依查得之進貨金額認定漏報銷售額1,000萬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50萬元外,並按漏稅額處罰鍰75萬元;另就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之罰鍰計50萬元。甲公司不服,主張漏進之行為罰與漏銷之漏稅罰應從一重處罰,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判駁回其訴,判決理由指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與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銷貨發票及申報銷售額,並非行為,且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與銷貨時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間,亦無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或屬漏稅行為之方法結果情事,自不生從一重處罰之情形。國稅局核定,並無違誤。

 

提供單位:大屯徵所洪雅玲,電話:04-24852934302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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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營業人廢止營業或申請停業,當期營業稅申報期限

南市仁德區林老闆問:本人有2家商號,分別於本月廢止營業及申請停業,當期營業稅申報期限為何? 南區國稅局新化徵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之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至於營業人申請暫停營業者,當期營業稅額之申報期限,仍應依本法第35條規定,於次期開始15日內,辦理申報。因此,林老闆之廢止營業商號,應於發生廢止事實之日起15日內申報當期營業稅;申報停業之商號則應於次期開始15日內辦理當期營業稅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二股曾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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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網路銷售可在鑑賞期過後再寄送統一發票

嘉義市鄭先生來電詢問,最近透過購物網站購物,但僅收到商品而沒有收到發票,該購物網站是否漏開發票?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購物網站透過網路銷售貨物,雖然沒有實體店面,仍然屬於營業行為,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但網路銷售不同於實體通路買賣,消費者對所收到的商品無意願購買時,可以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購物網站解除買賣契約,不必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因此,購物網站可以在鑑賞期過後,再行寄送發貨時所開立的統一發票;如果超過鑑賞期,仍未收到統一發票,可以洽詢該購物網站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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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營業人切勿因當期銷售額為「零」,誤以為不用申報營業稅而遭罰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徵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2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民權徵所表示,轄內甲公司104910月(期)營業稅逾規定申報期限30日,未申報銷售額,致加徵怠報金新台幣3,000元,甲公司主張因無銷售額,未辦理申報並非故意,請免除罰責。

民權徵所強調,為督促營業人履行申報協力義務,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報金為3,000元。營業人切勿因當期無銷售額,而未依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 郭芷倩,電話:04-23051116分機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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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工程契約書貼用印花稅票應否含營業稅額

承攬工程契約書應由立約人按每件承攬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上開承攬金額並不含營業稅額在內。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承攬工程契約書憑證之雙方當事人,即為立約人,如工程合約書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甲、乙雙方應就各自所持一份,負責貼用印花稅票並銷花。又承攬工程契約或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營業稅」字樣,可以就合約總額扣除營業稅後按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故工程契約書未載明含稅費等,仍須按合約所載金額計貼用印花稅票,請立約人於交付使用前,先行檢查合約內容確實貼用印花稅票,以免發生短繳、溢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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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買廠房溢付營業稅 辦妥登記才可退還

永康區吳小姐問:本公司購買之廠房所溢付營業稅額,何時可以辦理退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徵所答覆:依據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申報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應由主管機關查明後退還之。所稱「取得」,如為不動產者,依民法第758條規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營業人購買建築改良物,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尚不符合「取得」固定資產之要件。因此,營業人購買建築改良物,應辦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取得建築改良物後,再憑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辦理退還溢付營業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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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稅額扣抵之規定

本局表示,兩岸經貿往來密切,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計算繳納綜合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繳納的稅額,相關文件除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外,另須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在不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內扣抵。

本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同條文第3項亦規定,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納稅額之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亦即其扣抵稅額以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增加之稅額為上限。

舉例來說,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的應納稅額為,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為,其差額就是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該差額與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額相較,金額低者就是可申報的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本局提醒,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扣抵稅額者,應檢附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額證明,證明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且所檢附之各項大陸地區賦稅關係文書,尚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以及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才准予扣抵。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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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夫妻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裁罰倍數已修正調降為0.2

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4124日發布修正「稅務違章案件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就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有關夫妻所得分開申報以致逃漏稅之裁罰倍數,由處漏稅額1倍罰鍰減輕為0.2倍。

該局指出,因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自10311日起,新增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方式,已適度減輕夫妻所得稅負,納稅人藉夫妻所得分開申報規避累進稅負的誘因也隨之下降,且我國民法已改登記制度,稅捐徵機關就納稅人實際婚姻狀況及配偶資料均可透過戶政系統連線勾,已可避免夫妻藉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故修正降低此類違章情節之罰度。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裁罰倍數之修正,依稅捐徵法第1條之14項規定,對於修正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均可適用,因此,提醒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 06-2298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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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104年度綜所稅稅額試算作業即將開跑 要變更郵寄地址者趕快申請

【斗六訊】斗六市蔡小姐來電詢問:因為最近搬家,要變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書郵寄地址,應如何辦理?

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之納稅義務人,有通訊地址變動者,可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自105215日起至315日止以郵寄、傳真至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或攜帶身分證正本親自臨櫃辦理,或以自然人證憑(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線上申請變更通訊地址,國稅局將依變更後的地址,寄送綜合所得稅算申報稅額試算表供納稅人參考。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以往曾申請不適用試算服務之民眾,倘本年需要國稅局提供試算服務,亦可於前揭期間申請適用例如:已申請103年度不適用試算服務,想要恢復104年度適用試算服務,可於105215日至315日提出申請。   

 

新聞稿提供單位:綜所稅課  承辦人:詹雅琪  電話05-53455739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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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佃農因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取得之補償金,應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南市林先生詢問,與地主終止三七五租約關係,最近領到地主支付之補償費110萬元,請問該筆收入需要申報綜合所得稅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承租土地耕作之佃農,因地主收回三七五租約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所領取之補償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之變動所得,應以補償費之半數列為其他所得,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佃農因地主收回三七五租約耕地而取得之補償費,因屬免開立扣(免)繳憑單之所得,而受領民眾大多數是老農民,少有報稅經驗,或是因由子女列報扶養親屬,疏忽未告訴子女有該筆補償費,以致漏未申報。該局最近就發生納稅義務人甲君101年間因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取得補償費10,000,000元,惟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獲核定漏報其他所得5,000,000(10,000,000元×50%),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之案例。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06-2298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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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之支出不得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

納稅義務人黃小姐詢問:過年期間,其與家人到寺廟祈福並點光明燈,該筆費用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能否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政府機關或符合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其立法意旨係為鼓勵民眾多行善事,但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支出,因寺廟有提供服務,係屬於提供勞務之對價,並非完全無償之捐贈性質,自不能於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時,須有捐贈之事實,並檢附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或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等證明文件,供徵機關審核,惟如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捐贈金額不超過其依「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規定查詢清單提供之金額且合於所得稅法規定部分者,得免檢附捐贈收據。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06-2298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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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個人出售預售屋獲利,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房屋在未建造完成前,即將未來該房地產權登記之權利出售,係屬預定不動產「權利」之買賣,但非屬「不動產」產權移轉,不是房地合一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預售屋買賣因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在完工前之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或原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相關交易係屬「權利」之移轉,賣方應以預售屋(含土地部分)交易時之全部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損益,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2年間以1,200萬元向A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1戶,在建造完工前,以1,500萬元出售予乙君,甲君在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經該局依據查得資料,以出售價格1,500萬元減除甲君原始取得成本1,200萬元及相關必要費用10萬元後,核定甲君102年度漏報財產交易所得290萬元,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提醒民眾,買賣預售屋如有獲利,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前年度如有買賣預售屋獲利而未申報者,請儘速依向戶籍所在地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依稅捐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如在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可免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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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民眾自付之健保部分負擔應計入健保收入後計算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南分局表示,醫療院所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常發生漏未計入由患者自行繳納之部分負擔收入。 該分局指出,健保局開立之扣繳憑單金額因未含民眾自付之部分負擔金額,醫療院所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須依「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事服務機構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表」所列部分負擔金額計扣繳憑單金額列報健保收入。例如健保局開立扣繳憑單金額為452萬元,分列項目表之部分負擔為25萬元,則應申報之健保收入為477萬元。 該分局提醒各醫療院所注意,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健保收入漏報民眾自付之部分負擔,以免綜合所得稅遭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黃課長 聯絡電話:2118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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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未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不得申請適用列舉扣除額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不得申請適用列舉扣除額。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102年度有薪資及其他所得超過當年度規定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按個人標準扣除額減除79,000元,核定綜合所得淨額228,600元,補徵應納稅額10,350元。甲君不服,檢附房屋擔保借款繳息清單等單據主張應准予列舉扣除額等情申請復查。本局以甲君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經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在案,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無列舉扣除額之適用,駁回其復查申請。

本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欲選擇適用列舉扣除額,自行計算結果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期辦理結算申報,供徵機關核認,否則經徵機關以未申報案件核定補稅,將無列舉扣除額之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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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自有房屋無償借予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仍應核課租賃所得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將自有房屋無償借予其弟乙君經營企業社,未列報租賃所得,經徵機關按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甲君租賃所得128,903元,並補徵所得稅額,甲君主張該自有房屋係基於兄弟間情誼無償借予弟弟使用,故無簽訂租賃契約,實際無租賃事實云云,申請復查。案經本局以系爭房屋有設籍營業,縱雙方無約定租賃事實,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本局並進一步指出,個人將自有房屋無償借與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且非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如經查明屬實,是不須計算租賃收入,但是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縱未收取租金,徵機關仍將依法核課租賃所得,提醒民眾務須注意。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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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因職業災害而取得公司給付之賠償金,是否應辦理所得稅申報?

【虎尾訊】虎尾徵所表示:公司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之規定,賠償勞工因職業災害所受之損失,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賠償金可參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又其若因職災,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據勞基法第59條第2款前段規定,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規定免納所得稅。

 

提供單位:虎尾徵所綜所稅股侯秀玲,電話:(0563385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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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遺產及贈與稅

4-1)         1年內贈與財產總額在免稅額220萬元以下,要不要辦理贈與稅申報?

【埔里訊】國稅局埔里徵所表示:近日有民眾電話詢問,如果在同1年內贈與財產總額在免稅額以下,要不要辦理贈與稅申報呢?

埔里徵所指出,贈與人在同1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額在免稅額220萬元以下時,原則上可以不用辦理贈與稅申報,但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應辦理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贈與人如果在同1年內有2次以上贈與行為,不論受贈人是否為同1人,應於辦理後1次贈與稅申報時,連同該年內以前各次贈與合併辦理申報。

 

提供單位:埔里徵所,聯絡人姓名:蔡益銘 電話:2990991轉分機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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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繼承人申請以動產抵繳已無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

新營劉先生詢問:父親過世後遺有1筆土地及黃金數,由配偶及子女計4人共同繼承,若配偶不同意,子女能不能申請實物抵繳?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被繼承人如沒有遺留現金且繼承人繳納遺產稅款發生困難,得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過去以不動產申請抵繳時,可以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之比例,不須經全體共有繼承人同意,但以動產申請時,卻有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之嚴格限制,顯然不合理。所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於10471日增訂第7項規定:「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828條第3項限制。」

以劉先生的例子來說,遺產土地及黃金由4人共同繼承,應繼分各為四分之一,雖然其中1人不同意申請實物抵繳,但同意的繼承人已超過半數且應繼分逾二分之一,仍可辦理實物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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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贈與股票非買賣 不須課徵證交稅

桃園市袁先生來電詢問:贈與股票給子女是否應課證券交易稅?

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答覆:隨著贈與稅免稅額調高為220萬元,納稅義務人於財產規劃上,每年可運用不超過免稅額度將名下股票贈與子女。證券交易稅係就有價證券買賣行為課,而贈與股票非屬買賣,免課證券交易稅。

納稅義務人應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並持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移轉登記。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捐法令規定有疑義時,可向當地徵機關洽詢,以免申報錯誤,損及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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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交換不等價土地 須報贈與稅

台南市林小姐問:土地相互交換,價值不相當時,是否涉及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土地因交換或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各人取回的土地,按交換或分割時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價值,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其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時,就是屬於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的情形,其差額便算是贈與,此時,以取得土地價值減少的人為贈與人,依法應申報贈與稅。

但經法院裁判分割取得之土地價值,雖與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相當,但法院如認為其價格相當而未定當事人須以金錢互為補償者,應免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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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贈與人未繳贈與稅 將改向受贈人徵收

李先生來電詢問,其獲得祖父贈與土地,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贈與人,其為受贈人何以收到國稅局核發之贈與稅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是當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1)行蹤不明。(2)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3)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上面所稱「無財產可供執行」,並不以全無財產為限,如果符合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之「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均屬之,例如贈與人雖有財產,惟依法不得強制執行或無拍賣實益;或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贈與稅款者,亦可依規定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該局說,李先生因獲得祖父贈與名下僅有之土地乙筆,其祖父逾期未繳納贈與稅,經查證符合前揭法條規定,乃改以受贈人李先生為納稅義務人並對其發單補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改課受贈人後,只要欠稅尚未全數徵起,一旦查得贈與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徵機關仍會對贈與人續行執行,以確保租稅債權徵起,籲請贈與人或受贈人應儘速繳清稅款,勿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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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變更保單要保人 小心被課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今天表示,不少父母會替子女購買保險,辦理要保人變更時,若保單價值加上年度贈與超過220萬元時,要注意是否須申報贈與稅,以免遭罰。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

因此,父母先前以要保人身分繳付保險費所累積之利得,因變更要保人為子女,乃父母將自己應得保險法上的財產權益轉換為子女所有,屬財產移轉,經子女允受,贈與行為成立,應按截至保單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課徵父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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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稅制

5-1)         欠稅營利事業清算人變更時,稅捐徵機關改限制新任清算人出境之期間加計原限制出境案已經過之期間不得逾5

沙鹿徵所表示,已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營利事業清算人變更時,徵機關應按原限制案已列管之欠稅,改限制新任清算人出境,且限制新任清算人出境之期間加計原限制出境案經過之期間不得逾5年。

該所說明,A公司因經營不善而申請解散,未選任清算人,該公司因欠繳稅捐被稅捐徵機關依稅捐徵法第24條規定,於1024月限制該公司法定清算人(全體董事或股東)甲君、乙君及丙君出境,嗣後該公司始選任清算人甲君及丁君進行清算程序,甲君因該營利事業清算人之身份並未變更,應加計原限制出境期間繼續限制出境至5年期間屆滿(1074月),乙君及丙君已非該公司清算人應解除其出境限制,而丁君則應另行函報限制出境至5年期間屆滿(1074月)。

該所特別提醒,公司組織如不欲繼續營業,應循公司法規定儘速選任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如放任不管,公司全體董事或股東均將面臨限制出境處分,國外經濟活動將受到影響。

 

提供單位:沙鹿徵所服務管理股黃莛珈,聯絡電話:04-26651351 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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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酒品未以包裝形式銷售灌入客戶自備容器」非屬分裝

本局表示,菸酒稅屬於特種消費稅,是對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的「」與「酒」所課徵之稅賦,為利稽徵,已取得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產製廠商,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徵機關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本局進一步表示,「產製」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而「分裝」指將散裝或其他較大重量、數量、容量包裝之菸酒,重新拆封予以改裝或灌裝為較小規格包裝,而無其他製造或加工之行為。倘合法產製之散裝酒品,於產製完成後出廠,以槽車運送至其他營業人之營業場所進行銷售,並灌入買方自備無一定規格之容器交貨,其運送、倉儲至銷售等流程,均係以未具包裝方式處理,且無其他製造、加工或分裝行為,亦未有混用、混存情形者,非屬「分裝」行為。

本局呼籲轄內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產製」行為並已依規定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以免觸犯菸酒稅法第16條規定,而被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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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不可不知該扣除的成本費用項目喔!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大智徵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10511日正式上路,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完成交易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並繳納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是成交價額,減除房屋、土地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費用後的餘額。取得成本指買賣取得者,以成交價額為。費用認定:包括購買房屋及土地時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及效能非2年所能耗竭的修繕費等與出售房屋及土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及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如、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時之土地公告現值總額。若未提示費用的證明文件,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5%計算費用。

該所再次呼籲,取得房屋及土地所有權後,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則不能列為成本及費用減除。

  

提供單位:大智徵所綜所稅股蔡克良 聯絡電話:04-22612821分機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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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企業收取小額給付租金免再扣繳

新營區扣繳單位陳小姐詢問,每月給付國內A公司之租金15,000元,要不要預先扣繳所得稅?

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財政部已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將小額給付所得的免預扣所得稅範圍擴及營利事業。從105年度開始,企業收取利息、租金或權利金等,每筆所得扣繳稅額未達2,000元,即可比照個人不再扣繳所得稅。

以扣繳單位陳小姐的案例來說,按月給付國內A公司之租金15,000元,原規定應按10%扣繳率扣繳稅款1,500元,但自105年開始,給付對象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且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屬於分離課稅之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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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舊車換新車可減徵貨物稅

嘉義市陳先生來電詢問:本人舊汽車於105116日報廢,適用新車退稅之購買期限為何?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5萬元。因本條文於10518日生效,陳先生原登記之舊車於105116日報廢,則應於104716日至105716日間購買並完成領牌登記之新車,才能符合本條規定,減徵新車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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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外公司

1-1)         境外公司的基本優點?

1.公司資料保密度高

2.設立時間快,無外匯管制

3.設立程序簡單

4.不需要記外帳(香港公司除外)

5.費用單純

6.不受台灣政府管轄

7.利於企業彈性運用稅務上的規劃

8.利於規避政治風險

9.提升企業產品形象

10.分散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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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境外公司的效益?

1.可移轉訂價操作

2.三角貿易

3.國外佣金

4.國際投資

5.國際服務業務

6.家庭租稅規劃

7.持有海外資產

8.操作國際財務

  http://i.imgur.com/KA4LLxd.png

 

 

 

三、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http://i.imgur.com/qeWeSQL.png

安奎拉Anguilla

 

公司名稱

設立日期

1

ETHEREAL PHOENIX LIMITED

01 Feb 2016

2

GIANT TYCOON LIMITED

01 Feb 2016

3

HOPEWING LIMITED

01 Feb 2016

4

LORD SAGE LIMITED

01 Feb 2016

5

MIGHTY CHARIOT LIMITED

01 Feb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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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維京群島BVI

 

公司名稱

設立日期

1

EVERGREEN FIESTA LIMITED穩慶有限公司

2016-01-18

2

MANSON MANAGEMENT LIMITED明盛管理有限公司

2016-01-18

3

AURUM GLOBAL LIMITED

2016-01-18

4

ADVANCED UNIVERSAL LIMITED

2016-01-18

5

CHARMING WORLDWIDE LIMITED

20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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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里斯Belize

 

公司名稱

設立日期

1

CENTURY POWER LIMITED

4-Jan-2016

2

FANTASTIC GAIN LIMITED

4-Jan-2016

3

FINEST BEST LIMITED

4-Jan-2016

4

GIANT REACH LIMITED

4-Jan-2016

5

KING GOLDEN LIMITED

4-Jan-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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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亞Samoa

 

公司名稱

設立日期

1

DIAMOND HARMONY LIMITED和貴有限公司

2016-01-12

2

TOP FORTUNE INTERNATIONAL LIMITED富冠國際有限公司

2016-01-12

3

BLOSSOM GLOBAL LIMITED

2016-01-12

4

MASTER BUSINESS LIMITED

2016-01-12

5

OCEAN GLOBAL LIMITED

201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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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舌爾Seychelles

 

公司名稱

設立日期

1

FABULOUS LIMITED

2016-01-12

2

SKY BUSINESS LIMITED天業有限公司

2016-01-12

3

PERFECT LUCK LIMITED

2016-01-12

4

RICH BAY LIMITED

2016-01-12

5

STRONG BUSINESS LIMITED

201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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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i.imgur.com/KA4LLxd.png

 

 

重點,宗盛快速為您完成取得合法境外公司執照:

1. 取好公司名
您可自行取名,或選擇由宗盛已註冊之現成公司名稱。

2.   護照及身分證件
股東及董事護照影本(護照上須有簽名)、決定之股份比例、在台聯絡地址。

3.   傳真申請表
填妥申請表,連同以上資料傳真至宗盛,查名通過並繳交設立款項後,我們將立即為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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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4-2326-1796 傳真:04-2327-0490
地址:403台中市西區公益路529樓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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